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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07   点击: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信阳职业技术学院2011-2015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坚持“人才兴院”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以适应学院改革发展的需要,现就我院在职培养博士学历学位研究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我院在职在编教师,能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所学专业符合学院需要,经学院批准,可以在职参加博士学历学位研究生的学习。

二、凡在职参加委托培养博士学历学位研究生学习的人员,除与培养院校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外,还需持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与学院签订《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补充协议书》。

三、凡与学院签订《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补充协议书》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脱产读博期间学院发给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如无违法违纪和违犯学习院校规章制度的,年度考核视为合格,可晋升薪级工资。如提前返校工作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发放全工资。

2、博士毕业后,凭学历证、学位证和学籍档案按每年20℅的比例分5年报销学费,并为其每学期报销往返普通车船票一人次。

3、凡与学院签订协议的博士毕业后须返校工作5年方可调离,否则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出学院为其报销的全部费用和在读博期间学院为其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研究生协议书》

2013年8月16日

附件【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研究生协议书.doc